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胡立海,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董立江,地址涿州市。胡立海与董立江民事一案,涿州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立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立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立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立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立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立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