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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496号

陈光娥、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光娥,张拥军,李德龙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96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娥,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李德龙,汉,1955年9月6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娥与被执行人张拥军、李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光娥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5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