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1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办事处。
负责人:王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跃,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来,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关口办事处。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德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