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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577号

江西省光大广告有限公司、罗明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光大广告有限公司,罗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577号

申请人:江西省光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099058。

法定代表人:龚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宏杰,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382062。

被

申请人:罗明生,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申请人江西省光大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明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明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明生的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明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廖国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