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唐颖,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王琳信用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4990.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