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132号
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迎宾花园4幢转角4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7193-4。
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家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有刚,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慧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