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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354号

重庆百事达天威华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天威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733944906E。

法定代表人:张亚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彬,男,1981年05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6794.9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66794.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本案执行费9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彬(2017)渝0118执2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审 判 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