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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141号之一

李雪阳、夏秀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雪阳,夏秀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41号之一

申请人:李雪阳,男,生于1985年1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

申请人:夏秀国,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李雪阳与被申请人夏秀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14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夏秀国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担保人门振礼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雪阳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秀国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门振礼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