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21号原告杨帆,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书民。
原告杨帆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帆撤诉。案件受理费735元,退回原告杨帆。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