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执417号

马士宝、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士宝,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马士宝,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程度,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711411。

法定代表人:张建昂,总经理。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士宝与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鲁04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泉涌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