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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440号

邹莹与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莹,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邹莹。被执行人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隆义,该公司董事长。邹莹诉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书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104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邹莹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邹莹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邹莹依据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1040-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陆尔通资产管理大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