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022号
原告:龙某,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寇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龙某与被告寇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龙某提供的被告寇某住址不明确,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葛艳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