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4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郎欧美尔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北安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鞠成志,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郎欧美尔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723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