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淑明,女,汉族,193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淑明与被执行人黄璇婷、蔡绍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7月11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2017年1月17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3.2017年9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控制金额为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另有查明被执行人蔡绍堤名下有土地在另案等候拍卖。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绍堤名下的土地正在另案等候拍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逢其执行员 洪贝琪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