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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960号

粟浩与肖坤万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粟浩,肖坤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粟浩,男,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肖坤万,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粟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坤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95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995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本案执行费154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粟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坤万(2017)渝0118执29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审 判 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森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