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594号
原告:王志成,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郑长江,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原告王志成与被告郑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2017年9月30日开庭时,原告王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志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计2020元由原告王志成负担。
审判员 王玉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