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38-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妙容,女,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在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577、9580-9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四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四案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本四案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撤回本四案上诉,本四案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25元,由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元,杜妙容负担12.5元。
审 判 长 龚麒天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程方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根星
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