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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238-241号

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38-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妙容,女,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在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577、9580-9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四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四案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本四案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杜妙容撤回本四案上诉,本四案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25元,由广州融智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元,杜妙容负担12.5元。

审 判 长 龚麒天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程方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根星

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