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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45号

申请人义县宏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县宏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宏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义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宏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