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
法定代表人:陈渝,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炳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高峰镇长峰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045-7。
法定代表人:唐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怀忠,男性,汉族,1969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方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既镇一居委包石冲,组织机构代码66640426-3。
法定代表人:唐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肖忠群,女性,汉族,1975年0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唐伟,男性,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永川区松既镇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既镇茅园村石包冲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0938394-2。
法定代表人:唐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南惠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既镇菜园路53号9幢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3158。
法定代表人:唐怀忠,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4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惠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惠煤业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惠煤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抵押财产现不便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8执2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