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安,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余旭坤,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安与被执行人余旭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819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余旭坤偿还李玉安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余旭坤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旭坤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26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明均
审判员 张安国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