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136号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东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该委主任。被申请人柯炎平,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李晓魁,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7]第09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项目是: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1815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7]第09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伟平
审判员 田大粮
审判员 陈立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海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