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监3号

陶绳富、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绳富,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监3号

原审

原告:陶绳富,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审

被告: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新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39285-8。

法定代表人:徐祥根。原审原告陶绳富与原审被告江西祥和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赣019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周 浩

审判员 徐慧娟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