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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843号

邢贝贝与苑振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贝贝,苑振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843号

原告:邢贝贝,男,汉族。

被告:苑振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贝贝诉被告苑振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返还租金七千元;2、判定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摊位出租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将北大街小吃摊位租给原告,每月租金2000元,压一付三,共付8000元整。由于市场整理,摊位未能正常营业。并与2017年7月21日北大街街道办事处下发了取缔北大街小吃摊位的通告。根据合同,原告不能经营,被告必须退换剩下所有租金,共计7000元。后被告承诺2017年8月15日将剩余租金退还,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苑振卿的信息不能依法向其送达到的情况下,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具体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贝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巧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