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461号原告侯正义,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侯正凯,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正义与被告侯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