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恢18号申请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尚喜。被执行人颜俊丽。被执行人夏清明。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时华民。被执行人刘春。被执行人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尚喜、颜俊丽、夏清明、张卫东、时华民、刘春、邹平县益合地毯有限公司、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银行存款已冻结,但不足以支付欠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兴明
审 判 员 高新华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春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