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赖斌,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赣县区人,住赣县区。被执行人曾海娜,女,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赣县区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斌与被申请人曾海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潘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红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