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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935号

黄科杰、龚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935号

申请执行人:黄科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龚雪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96号黄科杰与龚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科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49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