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935号
申请执行人:黄科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龚雪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96号黄科杰与龚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科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49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