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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84号

祝胜中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祝胜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84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胜中(曾用名祝术文),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鄂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胜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胜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被告人祝胜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分行办理卡号为62×××21、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贷记卡一张。2016年11月,祝胜中将该卡分多次刷卡套取现金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同年12月,祝胜中逃匿至浙江省并变更联系方式,未按期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送达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等方式向祝胜中进行催款。祝胜中从其母亲处得知银行向自己催收透支款仍拒不归还。截至2017年4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祝胜中仍欠本金人民币49639.52元尚未归还。2017年5月2日,被告人祝胜中归还上述全部逾期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祝胜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通知书、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胜中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胜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祝胜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岚岚

审判员 : 高 虹

审判员 :赵协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