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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3648号

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惠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648号

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刚,该公司法务部。

被告:李惠洋,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包头市。

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25元,全部退还原告包头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祖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