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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390号

孙雯雯、董春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雯雯,董春玮,董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390号申请人孙雯雯。被执行人董春玮、董长春。本院在孙雯雯与董春玮、董长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并已作出评估申请,但不足以偿还申请人标的。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互联网、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