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邝某,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凌某,男,1962年5月22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申请执行人邝某与被执行人凌某离婚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2012)寻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凌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邝某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邝某与被执行人凌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标的款双方私下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邝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4执241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赖月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宪章
书 记 员 李兴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