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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648号

包火金与熊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包火金,熊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648号

原告:包火金,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章国春(系原告儿子),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南城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国文,男,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熊国兴,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曾志吉,男,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迎宾大道1号,

负责人:虞学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小龙,男,系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原告包火金诉被告熊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包火金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赔款已经到账,履行债务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火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包火金负担。

审 判 员  谌志卫

人民陪审员  彭应明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