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执26号

张雷、胡玉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雷,胡玉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胡玉岭,男,1970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张雷与被告胡玉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胡玉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玉岭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