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胡玉岭,男,1970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张雷与被告胡玉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胡玉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玉岭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
张雷、胡玉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胡玉岭,男,1970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张雷与被告胡玉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胡玉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玉岭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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