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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3119号

郑秋丽与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秋丽,宋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119号原告郑秋丽,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宋彦明,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郑秋丽诉被告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郑秋丽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秋丽负担。

审判员 代 雅 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诚胜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