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119号原告郑秋丽,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宋彦明,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郑秋丽诉被告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郑秋丽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秋丽负担。
审判员 代 雅 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诚胜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