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73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兵,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
被执行人:曾学辉,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
被执行人: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
法定代表人:曾学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学富,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曾学英,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蒲公司)与刘兵、曾学辉、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品轩公司)、曾学富、曾学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御品轩公司所有位于蒲江县寿安镇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正在拍卖中。本院现未发现御品轩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蒲东公司也未能提供御品轩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佩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