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299号
原告:郭兴民,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启超,巴林左旗林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兰巴特尔,男,1970年0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娜仁其木格,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斯琴达来,男,1976年0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民与被告乌兰巴特尔、娜仁其木格、斯琴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兴民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郭兴民负担。
审判员 王成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