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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299号

郭兴民与乌兰巴特尔、娜仁其木格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兴民,乌兰巴特尔,娜仁其木格,斯琴达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299号

原告:郭兴民,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启超,巴林左旗林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兰巴特尔,男,1970年0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娜仁其木格,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斯琴达来,男,1976年0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民与被告乌兰巴特尔、娜仁其木格、斯琴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兴民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郭兴民负担。

审判员  王成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