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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168号

梁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梁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卜,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5时许,侦查人员接举报后,在西安市长安区樊家十字半边天泡馍馆内将被告人梁卜抓获,从其驾驶的陕A×××××红色昌河铃木车副驾驶脚垫下及烟灰缸下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十七小包(净重共计8.1316克),在其租住的长安区东韦村二组一民房内的枕头套内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七小包(净重共计3.4222克)。经鉴定,该二十四小包随机抽取的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卜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卜七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