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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117号

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与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郭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郭有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117号

申请人: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京焕,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昭碧,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有明,男,1972年10月出生。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与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郭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川科鑫力机械有限公司、郭有明的银行账户存款8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现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