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雄,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项鸡换,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丁文彦,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文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李光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执行人在大柳塔镇丁家渠村民委员会的分红款75万元,但该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据职权与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