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肖泽明,男,生于1944年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申请执行人:冉玉琼,女,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被执行人:何大富,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肖泽明、冉玉琼与何大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泽明、冉玉琼应受偿债权为:①赔偿款63812.81元;②案件受理费300元;③执行费8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依法纳入了失信名单,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朝钒
审判长 刘 潜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