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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54号

李剑、袁尉申请执行田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剑,袁尉,田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桃源新村。申请执行人袁尉,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桃源新村。被执行人田蔚,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百米大道旅游局家属楼,南泥湾钻采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剑、袁尉与田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蔚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剑、袁尉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