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桃源新村。申请执行人袁尉,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桃源新村。被执行人田蔚,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百米大道旅游局家属楼,南泥湾钻采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剑、袁尉与田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蔚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剑、袁尉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