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9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淑平,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周淑平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终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周淑平于事发当日将其轿车横向停放于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政府五里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里砣办事处)大门口,致使大门口被堵塞、车辆无法正常出入达数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五里砣办事处的办公秩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周淑平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所作处罚的履行程序亦保障了周淑平的权利。另,经审查,北京市公安局所作京公复决字〔2016〕第4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违法之处。据此,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淑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周淑平关于其于事发当日已将车辆钥匙交于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之手的主张并不能否定其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违法性,故周淑平以上述理由主张撤销终审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