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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怀芹与被执行人刘桂彬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怀芹,刘桂彬,李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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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怀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桂彬,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怀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彬、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108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桂彬每月有工资收入,需要每年年底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福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