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怀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桂彬,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怀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彬、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108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桂彬每月有工资收入,需要每年年底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福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