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928号

武应涛、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应涛,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申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928号申请人武应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司志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三组,注册号:410100000101793。法定代表人申利勇。被申请人申利勇,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武应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申利勇的银行存款143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申利勇的银行存款143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