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诚通力达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本院执行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9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9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徐寒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