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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577号

林xx、诚通力达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xx,诚通力达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诚通力达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本院执行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9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9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徐寒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