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560号
原告:郝磊,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安监局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丽(系原告母亲),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一轻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杨储君,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郝磊与被告杨储君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郝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磊撤诉。
审判员 刘晓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