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忆吉,男,生于1975年2月1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何均明,男,生于1953年1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曹高均,男,生于1963年1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王忆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均明、曹高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