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692号
原告:吴金权,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宾,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孔祥兵,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祥,湖北法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吴金权诉被告孔祥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16)鄂088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孔祥兵在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的存款2119.45元。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实际冻结孔祥兵转移至孔令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开发区支行账户62×××11的存款45058.28元。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鄂088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孔祥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鄂08民终54号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鄂088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宣判前原告吴金权于2017年9月29日以原审起诉遗漏重要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吴金权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金
审 判 员 李刚国
人民陪审员 王勋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