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承,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西部茶都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
法定代表人:雷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西部茶都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茶都公司)其它案由一案中,依职权对西部茶都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西部茶都公司所有位于蒲江县成佳镇建筑面积为5,489.87平方米的房屋被其它法院查封,本院对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暂未发现西部茶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西部茶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执行员 谢拥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佩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