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旗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13室,组织机构代码57833295-X。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勇刚,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609号房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12月7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刘勇刚配合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609号商品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三、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刘勇刚给付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4888.53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刘勇刚房屋首付款582951元;
五、上述第三、四项给付义务相互折抵后,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刘勇刚548062.47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所涉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需要与其他法院协商,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李来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